重磅:美国SEC发布针对中概股的声明

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突出地提出风险,并以具体的方式加以讨论”。

编辑 | N姐

本文仅为信息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交易建议

美国 Horizon Financial 首席经济学家陈凯丰今天发了一条微博,他说:

“今天出大事,有史以来第一次,美国证监会主席克莱顿上电视,指明中概股风险。美国证监会主席,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联合发布公告,提示中概股风险,特别是无法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大家如果嗅觉灵敏,可以想象这个属于提前警告,下一步可能很多中概股会被调查,暴风雨来临前的宁静。”

那么我们来看一看这个联合公告的具体内容:

投资新兴市场需要承担重大披露、财务报告和其它风险;补救措施有限

美国证监会(SEC)主席 Jay Clayton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主席 William D. Duhnke III

美国证监会总会计师 Sagar Teotia

美国证监会公司财务部董事 William Hinman

美国证监会投资管理部主任 Dalia Blass

2020年4月21日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中国仍无法检查审计工作文件

引言

过去几十年,越来越多的美国投资者投资于总部设在新兴市场、或在新兴市场有重要业务的公司。这些投资包括了对美国发行人和外国私人发行人(FIPs)的投资,而这些发行人所设立的公司要么总部位于新兴市场,要么就是在新兴市场有重要的业务。在此期间,中国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经济提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美国证监会(SEC)的任务有三条: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诚信、促进资本形成。确保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高质量、可靠的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是我们推动实现这些任务目标的核心。对高质量披露标准的承诺(包括有意义的、有原则的监督和执行)一直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注的焦点,也是PCAOB自成立以来关注的焦点。

我们在新兴市场推广和执行这些标准的能力有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当局的行动,而地方当局的行动又受到这些国家的国家政策的制约。因此,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新兴市场,与美国本土公司相比,披露信息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风险要大得多,而且一旦投资者受到伤害,获得追索权的机会也要少得多。尽管披露、报价和其他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通常以与美国国内公司基本相同的形式呈现,但这种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仍然存在。

下面,我们总结了其中一些风险,以及针对发行者、审计师、指数提供商和金融专业人士的相关考虑。在本声明正文中,对这些事项进行了更详细的讨论。

新兴市场的风险披露很重要。在新兴市场开展业务的公司,以及这些公司的投资者,往往比在更成熟的市场面临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向SEC报告的发行人应向投资者明确披露这些事项。同样,投资于新兴市场的基金应确保其重大风险信息披露充分,并符合联邦证券法的规定。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是行业和司法领域特有的。在这种情况下,样板信息披露通常是没有用的或不够的。

财务信息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差别很大。投资者和金融专业人士在进行或推荐投资时,应仔细考虑财务信息的性质和质量,包括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发行人应确保与其独立的核数师(审计师)及(如适用)核数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讨论有关的财务报告事宜。

PCAOB在中国仍无法检查审计工作文件。投资者和金融专业人士应该考虑PCAOB无法在中国检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潜在风险。发行人应明确披露由此产生的重大风险。审核员应在执行质量审核时实施适当的质量控制。

美国当局在新兴市场采取行动的能力可能有限。问责制是美国证券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发行人和把关人来说也是如此,其中包括个人问责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DOJ”)和其他当局在对非美国本土公司和非美国公民(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新兴市场的公司高管和管理人员)提起和执行诉讼时经常遇到很大的困难。发行人应明确披露相关的重大风险。

在新兴市场,股东的权利有限,实际补救措施也很少。股东索赔在美国很常见,包括集体诉讼证券法和欺诈索赔,在许多新兴市场,从法律或实践角度来看,一般很难或不可能追究。发行人应明确披露任何对股东权利的重大限制。

被动投资策略没有考虑到这些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追踪特定新兴市场指数的指数基金通常不会直接考虑被投资证券背后的投资者保护的局限性或财务报告质量、以及现有监督机制的差异。

投资顾问、券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应该考虑新兴市场风险。金融专业人士在推荐新兴市场投资时,一般应考虑上述限制和其他风险。

投资者应该认识到,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1)往往是重要的,(2)在司法管辖区之间和公司之间也是有差异的,以及(3)一些细小的因素,可能有助于有效的投资决策,包括投资组合和指数建设。

此声明不应被视为一份限制进入新兴市场投资的文件。长期以来,投资者的选择一直是我们资本市场监管框架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在新兴市场投资,包括作为多元化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已证明对许多投资者是有益的。(1)充分和公平的信息披露,(2)有意义的、有原则的监督和执行,(3)广泛的投资者选择,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使美国资本市场成为世界上最具深度和活力的市场,使投资者、发行人和国内外的经济福利受益。这项声明反映了我们对保持和促进这一重要和强有力的组合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的承诺。

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报告的公司的披露要求——高质量、可靠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新兴市场披露的外观形式通常相似,但范围和质量却有所不同

在新兴市场有重要业务的公司,往往比在较为成熟的市场上面临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中包括特殊风险。向证监会报告的发行人应向投资者明确披露这些事项。在这些情况下,样板公开通常是没有用或不够的。例如,发行人在评估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控制、流程和人员来解决会计或财务报告问题时,应仔细考虑公司的经营环境。这些潜在的独特经营考虑因素也应在财务和经营披露中得到考虑和反映,包括披露重大风险、趋势、不确定因素、会计判断和其他对投资者来说很重要的项目。

长期以来,我们全球互联的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一直是高质量、可靠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没有高质量,可靠的财务信息,资本市场将无法正常运转,从而增加了资本成本和不当行为的风险,包括欺骗投资者的可能性。

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司,包括FPI(根据我们的规则,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的非美国发行人),必须提交经PCAOB注册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包括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DCP)、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CFR),以及对公司资产的责任等,审计师负责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因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重大错报。对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司,包括外国证券投资公司在内的管理层必须确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以及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除了提交附有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年度报告外,受《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定的定期报告要求约束的公司(外国证券投资机构除外)必须提交季度报告,其中包括经审计师审查的中期财务报表和其他披露项目,以及报告公司的主要执行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证明。相比之下,受《交易法》定期报告要求约束的外国证券投资机构,不需要提交季度报告,或外国证券投资公司的主要执行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季度证明,而只需要在特定情况下提供某些临时信息。

虽然在许多法域中,披露的形式可能与美国发行人和外国证券投资机构提供的披露形式大体相同,但其范围和质量往往大不相同。此外,不同公司、不同行业、不同行业和不同法域的披露范围和质量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新兴市场的财务报告和其他披露风险

投资者和金融专业人士在对新兴市场上的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应仔细考虑财务信息的性质和质量,包括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以及其他披露风险。这些风险因各种因素而有很大差异。

新兴市场潜在投资的财务信息的频率、可用性和质量可能各不相同。例如,虽然美国经纪人可能有能力处理只在新兴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订单,但这些在国外交易的公司不可能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关于这些公司的信息及其可靠性,一般来说,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公司的信息相比,其可靠性要差得多,因为这些公司一般不受适用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公司的监管、会计、审计或审计师监督要求的限制。

在这方面,必须了解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审计师和监管机构在美国财务报告体系中各自发挥的关键作用。换句话说,有一系列的检查和控制措施共同促进高质量且可靠的财务信息。同样,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应该清楚地了解,对这些角色范围的任何限制都会对所提供的信息产生怎样的影响。

例如,运营公司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的基金的审计委员会通过监督财务报告,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外部独立审计程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以提高和加强审计委员会在财务报告中的作用,包括独立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我们认为,事实证明,与审计委员会相关的措施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包含的一些最有效的财务报告强化措施。"然而,并非所有的司法管辖区都规定了独立审计委员会或有类似的要求。投资者在新兴市场做出投资决策时,应考虑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包括审计委员会或类似监督的作用。

此外,虽然外国证券投资机构一般都要遵守上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和监督条例,但并非所有这些条例都适用。此外,正如下文详细讨论的那样,美国当局对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提起诉讼的能力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可能受到限制,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包括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尤其是在新兴市场。发行人应与其独立审计师(如适用的话,审计委员会)讨论这些事项,并应披露相关的重大风险。

为促进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的发行人进行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和可靠的审计,我们将继续与投资者、编制者、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师等参与财务报告体系的相关人员会面,听取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了解新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回答问题并分享对当前财务报告事项的意见。投资者、金融专业人员和指数供应商应仔细考虑,这种类型和水平的参与可能不会在新兴市场出现。

PCAOB仍将无力检查中国的审计工作文件

投资者和财务人员应当考虑到PCAOB无法接触到在PCAOB注册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披露由此产生的风险。

美国证监会主席、PCAOB主席以及美国证监会以及PCAOB的工作人员曾在不同场合提醒投资者,由于PCAOB无法对在PCAOB注册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包括香港的审计客户在中国有业务的情况下,也包括香港的审计客户)对美国报告公司的审计工作和审计实务进行检查,因此,在中国投资存在重大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于审计师在中国境内的公司时,应了解PCAOB无力获取的潜在影响。即使签署审计报告的审计师不在中国,如果公司在中国有业务,投资者也应考虑到审计工作的重要部分是否由中国的公司进行,以及PCAOB无法获取此类审计工作文件的潜在影响。投资者可以在PCAOB的网站上查阅有关PCAOB无力获取的信息。

鉴于了解与PCAOB无法接触到在PCAOB注册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相关的潜在重大风险对投资者的重要性,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发行人应就这些风险进行明确的披露,包括强调这些限制因素作为风险因素。

在我们不断努力解决与新兴市场财务报告和审计质量有关的一些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在与美国六家最大的审计事务所的高级代表及其全球网络的代表进行会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与审计事务所的这些讨论,并不是要取代PCAOB对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和审计实务进行检查。这些会议包括讨论了其全球网络的审计质量,以及对全球成员事务所,包括在中国和其他新兴市场经营的成员事务所进行有效和一致的监督的重要性。在这些会议中,各会计师事务所都认识到了其作为审计师的责任,并承认在其全球网络中采用一致的审计方法的重要性。我们在分享我们对他们履行这些责任的期望时也很明确。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司法部和其他美国当局的执法行动可能有限

对发行人和把关人的问责,包括个人问责,是美国证券法的一个关键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DOJ”)和其他当局在对非美国本土公司和非美国公民(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新兴市场的公司高管和管理人员)提起和执行诉讼时经常遇到很大的困难。发行人应明确披露相关的重大风险。

包括个人投资者、基金和公司在内的投资者,在对新兴市场进行投资决策时,应了解执法行动可能存在的限制。由于司法管辖权的限制、礼让问题和各种其他因素,SEC、司法部和其他美国当局在新兴市场追捕当事人(包括在欺诈案件中)的能力可能有限。例如,在中国,在获取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类似的限制也适用于对可能从事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董事和把关人)提起诉讼。此外,地方当局在更广泛地协助美国当局和海外投资者方面的能力常常受到限制。在外国申请资金也有法律或其他障碍。发行人应明确披露相关的重大风险,金融专业人士在作出或建议投资决策时应考虑这些风险。

股东权利;股东追索权

股东索赔在美国很常见,包括集体诉讼证券法和欺诈索赔,在许多新兴市场,从法律或实践角度来看,一般很难或不可能追究。发行人应明确披露任何对股东权利的重大限制。

投资者在新兴市场投资决策时,应了解影响其保护自身利益能力的法律和实际差异。投资者购买证券可能会影响他们是否拥有对参与交易的外国公司或任何其他外国实体的法律补救措施,以及他们可以在哪里寻求法律补救措施。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可能没有能力作为私人原告在美国法院寻求某些法律救济。此外,即使投资者成功在美国法院起诉,他们可能无法通过美国的判决来针对在新兴市场的公司、实体或个人,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特别是当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位于新兴市场时。从实际情况看,投资者可能不得不依赖新兴市场提供的国内法律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往往是有限的,国际投资者也很难获得。

鉴于清楚了解这些风险对投资者的重要性,在投资者寻求赔偿的能力可能受到重大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公司管理层应明确披露这些风险,并加以强调。

风险披露的起草和呈现:披露应突出、清晰;样板文件披露是不够的

鉴于本声明中讨论的风险的重要性和公司特有的性质,我们希望发行人将这些风险突出地用简单明了的英语表达出来,并以具体的方式加以讨论。发行人在新兴市场应考虑提供美国国内投资者导向的比较讨论问题,例如(1)该公司如何满足适用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那些与DCP和ICFR;(2)监管执法和投资者导向补救措施,包括作为一个实际问题,在发生材料披露违反或欺诈或其他更广泛的金融行为。同样,正如下文进一步讨论的,注册基金,包括那些投资于新兴市场的基金,必须披露其在招股说明书和简要招股说明书中所持有证券的主要投资风险;这也应以简明的英文提出,并具体说明基金的投资。

被动投资;指数构建

投资者应该明白,追踪某一特定新兴市场指数的指数基金在投资某一特定证券时,通常不会考虑或权衡投资者保护因素。

在投资任何基金时,除了要考虑许多因素外,指数基金和其他被动型管理基金的投资者还应了解该基金的被动型投资策略对投资者在新兴市场风险敞口的潜在影响。例如,一个新兴市场指数基金可能会寻求追踪某个特定的新兴市场指数,因此可能会投资于该指数中包含的所有证券,或者只投资于这些证券的一个样本。不过,新兴市场指数本身的构成通常不会以投资者保护因素来衡量单个证券。也就是说,在指数构建中,决策是在整个管辖范围内做出的。例如,一旦一个管辖权被包括在内,该司法管辖区的个别证券根据指数提供者的特定加权方法(例如,基于市值)纳入指数。该指数可以根据投资者风险或除市值外的其他因素来衡量整个司法管辖区,也可以不根据投资者风险或其他因素衡量。

投资者和金融专业人士在对此类基金进行投资决策或推荐时,应考虑这些指数构建决策和相关风险。

投资顾问及基金的注意事项

金融专业人士在推荐新兴市场投资时,一般应考虑信息质量或可获得性的限制,以及上述其他风险。投资于新兴市场的基金应考虑,对于在新兴市场拥有大量业务的公司经常面临的独特风险和不确定性,它们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披露。在这种情况下,样板信息披露通常是没有用的或不够的。

除了上述投资者的一般性注意事项外,投资顾问和基金在投资新兴市场时,应注意其在1940年《投资顾问法》(“顾问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下对新兴市场投资的义务。

根据《顾问法案》,投资顾问,包括基金顾问,均对客户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义务和谨慎义务。谨慎义务包括提供最符合客户利益的投资建议的义务。为了提供这样的建议,顾问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信念,即基于客户的目标,提出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的建议。例如,顾问应考虑是否只向那些有能力且愿意承担风险的客户推荐投资,并应对投资进行合理的调查,以确保其建议的依据不存在重大的失实或不完整信息。因此,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当投资顾问在进行新兴市场投资推荐时,可能需要考虑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用性限制,以及如上述讨论的、可能存在限制投资者的法律补救措施。投资顾问还应考虑市场关闭对客户投资和获取资产的能力的影响。

此外,共同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和其他注册投资公司必须在基金的招股说明书和简要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主要风险。这些风险将取决于基金的投资目标、持股、投资策略和结构。私人基金顾问还必须陈述所有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向本基金的任何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所作的陈述不具误导性。如果基金将投资、或者可能考虑将很大一部分得资产投资于新兴市场,则应披露与此类投资的财务信息质量或可用性、任何潜在市场关闭的影响以及其他相关风险相关的主要风险。

结语

投资者、基金、金融专业人士及指数提供者必须慎重考虑投资新兴市场,包括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及第二大经济体,以及与投资新兴市场相关的问题、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特别是,这些市场可能不存在类似于美国监管制度中某些关键要素的保护,而且对法律和实际情况而言,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适用的法规也比较有限。总部设在这些新兴市场或在这些市场有重要业务的公司及其审计委员会(如适用)和审计师必须各自履行其责任,以(1)准备和提供高质量且可靠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披露,包括考虑到这些公司的经营环境和环境,以及(2)提供准确且完整的风险披露,包括关于美国当局和投资者的有限权利和补救措施。

这一声明不应被视为是限制新兴市场投资的努力。长期以来,投资者的选择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框架的核心组成部分,事实证明,新兴市场投资,包括作为多元化投资组合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许多投资者都有利。(1)充分和公平的信息披露,(2)有意义、有原则的监督和执行,以及(3)广泛的投资者选择,使美国资本市场成为世界上最深沉、最活跃的资本市场,使投资者、发行人和经济福利在国内和全球范围内受益。本声明反映了我们对维护和促进这一重要而有力的组合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的承诺。

本周,我们于北京时间4月24日(今日)21:00邀请Gregory Bergman为我们解读美股行情,预测市场走势。

Gregory Bergman拥有近20年金融市场写作经验,曾任《华尔街日报》、《洛杉矶周刊》与《赫芬顿邮报》专栏作家,曾任《股票杂志(Equity Magazine)》执行编辑,期间为数百家上市企业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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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直播我们依旧会加入Q&A环节,有机会与总编辑一对一交流板块个股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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