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财险因“给予合同外利益”被罚16万元,车险销售负责人同步被罚5万
文|文心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三星财险”)因存在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规情形,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6万元罚款。时任公司车险销售部门负责人孙志康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三星财险是韩国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在华独资子公司,2005年4月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最早进入中国的外资财险公司之一,也是第一家经营直销车险(电销+网销)的外资财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行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次监管部门同时追究机构与相关人员责任,落实了保险业“双罚制”要求。
“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是监管部门长期重点打击的违规行为,行业俗称“返利”或“返佣”。据不完全统计,2026年1月至4月,财险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费率、虚列费用、违规返利等问题,已被罚没超6400万元。
三星财险并非今年首家因返利被罚的财险公司。2026年3月,大地财险集安支公司因“财务资料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及“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双重违规,被罚款16.5万元。2025年12月,恒邦财险吕梁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6万元。不过,此次三星财险被罚的主体为总公司层面,而非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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