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克的星链是否违反国际空间法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詹律法政评论”,作者:詹律。

正当我们疯狂炒作元宇宙题材之时,埃隆·马斯克(Elon Musk)正在用卖特斯拉和炒币的钱实实在在的投资spaceX,成为新太空经济的主宰。马斯克的星链逼中国空间站变轨,是否违反了国际空间的相关法规呢。看下我几周前的旧文吧。

一、真宇宙正在被欧美列强瓜分

从2019年5月起,SpaceX公司以一箭60星的方式把第一 批星链卫星送入轨道至今,SpaceX每月发射100多颗卫星,目前有近2000颗卫星在近地轨道上运行。

如果这个数字不能让你有直观的印象,欧洲航天局(ESA)新任总干事约瑟夫·阿施巴赫(Josef Aschbacher)的话能让你醍醐灌顶下,马斯克的星链互联网规模已经很大,监管机构或竞争对手很难赶上其步伐。他说:“马斯克一个人就拥有世界上一半的现役卫星。这真是太令人惊讶了。事实上,他正在制定太空规则,包括欧洲在内的世界其他地区对此的反应还不够迅速。”

情况只能用糟糕两个字来形容。马斯克已经通过美国监管机构向无线电频率传输数据的国际电信联盟(ITU)提交申请并获得了3万多颗卫星的频道批准。而德国最近提交申请,希望为大约4万颗星链卫星提供频谱支持。

上面的表格为各国对低轨道卫星的星座申请计划,而目前中国申报低轨互联网星座的资料较晚,基本集中在 2017-2018年,协调地位落后于国际主流低轨星座系统。目前的申报计划比起欧盟和美国在数量上远远落后一个数量级。我国低轨道星座的发射计划满打满算也只有2000多颗,不到欧美计划的零头。为什么这个申请非常重要?因为卫星频轨资源有限不可再生 ,先到先得。这是一场太空殖民地的争夺战,而我们已经在真实的宇宙开发竞争中落后!

以上两表格引用自《卫星频率轨位资源全球竞争态势与对策思考》作者兰峰,彭召琦刊载于《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第2卷第2期。

二、什么是卫星频轨资源

卫星频轨资源,其实就是频率和轨道资源。频率轨道资源是一种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什么?因为同一个频率我用了别人就不能用,不然会相互干扰,串线。轨道资源大家都理解,太空现在其实很拥挤,卫星如果错位就会撞得粉碎。因此,频率轨道资源的获取不是一个国家能主宰的,各国都必须依据国际电联制定的规则进行开发利用率轨道的使用必须进行国际协调。

为此,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特别是美、俄等航天强国的推动下,国际规则中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的主要分配形式为“先申报就可优先使用”的抢占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各国首先根据自身需要,依据国际规则向国际电联申报所需要的卫星频率轨道资源,先申报的国家具有优先使用权;然后,按照申报顺序确立的优先地位次序,相关国家之间要遵照国际规则开展国际频率干扰谈判,后申报国家应采取措施,保障不对先申报国家的卫星产生有害干扰。

国际规则还规定,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在申报后的7年内,必须发射卫星启用所申报的资源,否则所申报的资源自动失效。同时,国际电联《组织法》还要求“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以防止少数发达国家借助其技术和经济实力,抢占所有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此原则的核心是“公平分配”,为各个国家和地区规划了部分卫星频率轨道资源。

随着资源申报的数量越来越多,国际谈判难度也越来越大。卫星生产周期通常只需一年半左右,而获取频率轨道资源的谈判则需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

卫星频轨资源竞争十分激烈

随着卫星侦察、通信和导航等应用需求的增长,频率轨道资源日趋紧张,围绕着频率轨道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世界各国纷纷加大了频率轨道资源的申报力度。

美国、俄罗斯等航天强国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向国际电联申报并依照国际程序获取了大量的频率轨道资源,以支撑其数量庞大的卫星系统,这也导致目前很多好用的频段和轨道位置都已被这些大国占用,再想从中分得一杯羹已经很难。

美国GPS系统和俄罗斯的格洛纳斯卫星导航系统已占用了80%的“黄金导航频段”,迫使其他国家只能抢占为数不多的剩余频段。此外,日本、韩国、印尼等亚太国家也在加紧申报并获取频率轨道资源。

更有甚者,汤加王国早期申报了大量的频率轨道资源并获得了优先使用权,此后以经营优先使用权来获取经济利益。可以看出,各国为维护自身的军事或经济利益,都在抓紧抢占卫星频率轨道资源。

三、除了卫星频轨还有小行星开发

马斯克的眼光当然不止停留在卫星上。未来真正有利可图,能发大财的是宇宙资源的开发。

小行星上拥有的丰富的水和碳、硫、氮、磷等资源,能够为深空探测设施提供燃料和水,是深入探索太空的基石。除此之外,我们还可探寻大量的稀缺资源,包括铂族金属(铱、锇、钯、铂金、铑、钌)以及一些非金属如砷、硒、锗,珍贵资源近乎无限,利润相当可观。据估算,一颗直径约80m的普通小行星可能含有价值1000亿美元的金属矿产。

在外层空间开发的障碍中比较大的是联合国早就已经制订了一份《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该条约于1967年由包括美国、苏联及英国在内的多个国家联合签署。

该条约指明:“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1979年,联合国又制定了《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即所谓的《月球协定》。这一协定规定,空间探索必须用作和平用途,而任何人计划建设太空站,必须向联合国汇报空间站的具**置和建立的理由。协议还指出“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且在月球资源开采切实可行之前,就要先制定相关的国际协定。

该协定的问题是,在太空领域占据最主要地位的几个国家——包括中美俄——都未有承认该协议。

然而,2015年,美国通过了《商业太空发射竞争法案》(Commercial Space Launch Competitiveness Act),承认美国公民个人有权拥有任何自行从天体行星开采的资源。该法案对月球并不适用,但是对小行星却并可以开放开采。

所以美国已经用国内法突破了《外层空间条约》的约束,过去大家幻想的宇宙属于全人类的口号已经被现实所打破。随着美国民用宇航技术的兴起,太空将成为一个新的”美国梦”的财富源泉,当然,这里的原则就是美国人历来提倡的,赢者通吃~

四、算不上建议的建议

刘慈欣近日在公开演讲中怒怼元宇宙,称“元宇宙将引导人类走向死路。”“人类的未来,要么是走向星际文明,要么就是常年沉迷在VR的虚拟世界中。如果人类在走向太空文明以前就实现了高度逼真的VR世界,这将是一场灾难。”

在元宇宙的盛宴中,除了资本翩翩起舞,许多的学者,律师也纷纷发文指点江山,经纬元宇宙,众多有的没的,让人头晕目眩。

比起这些,我觉得法律界其实更应该加强对国际空间法的研究,特别是涉及国际电信联盟频轨的相关申请法规在国内的程序优化。是否应该制定国内法规突破该《外层空间条约》的束缚。这些实实在在的真科技,真实业背后才是社会需要的真正法律需求。

同时,我们正在面对的是太空科技带来的太空殖民地的争夺,这种科技和相关的规则竞争才是国际竞争真正的主战场。

以上。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詹律法政评论”,作者:詹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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