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世生物控制权暗战:同案不同处理,形式审查边界有待认定
引发外界广泛关注的 $硕世生物(688399)$ 控制权之争,出现新的进展。10月9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对梁锡林一方的除名变更申请和房永生一方的相关申请均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这场变更的焦点,是合伙企业泰州硕越:房永生持有99%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梁锡林持有1%。梁锡林一方申请的正是把房永生除名。收到决定后,房永生方向新黄河科技与大健康研究院表示:"感谢泰州高新区数据局坚守底线、依法合规办事。"需说明的是,两份决定均基于程序性理由,并未对除名事由作实体认定。
泰州硕越变更被驳回
据新黄河科技与大健康研究院获得的(泰高新数)不予登字〔2026〕第01号《不予登记通知书》,梁锡林9月28日提交、9月30日获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被驳回: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且梁锡林作为有限合伙人申请除名普通合伙人,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变更登记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应当解散),登记机关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决定不予登记。梁锡林可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另据(泰高新数)不予登字〔2026〕第02号《不予登记通知书》,房永生本人于10月10日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亦被暂缓:因其与梁锡林、泰州硕越就除名决议等实体权利纠纷一案,已于10月9日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利害关系人就市场主体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之规定,决定暂不予登记,待诉讼终结后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再行申请。
泰州硕越的变更拉锯暂告结束。
但此前,梁锡林向泰州市数据局申请除名房永生在泰州硕康、泰州硕源两家合伙企业的资格,4天时间就获得通过。同一组事实,梁锡林方在区数据局以"有限合伙人不得申请除名GP"及"存在未决诉讼"被驳回;泰州硕康、泰州硕源却在泰州市数据局被通过——同案不同处理,形式审查的边界有待认定。
房永生方表示,其代理律师曾联系泰州市数据局经办人要求纠正,对方回应"变更已经完成,通过诉讼更正"。9月30日,有媒体记者致电泰州市数据局登记注册科,对方确认硕康、硕源由该局办理,称程序"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也不可能",未解释"已收异议、未结案为何仍予变更"。房永生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可通过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登记部门纠正。
硕世生物(688399.SH)是科创板体外诊断公司。实际控制人房永生曾任中科院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副所长,未直接持股。
2026年7月29日,房永生、梁锡林、王国强提前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人由三人变为房永生一人,控制比例由40.97%调整为32.24%;房永生通过担任闰康生物等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支配4,002.3567万股股份表决权。同月,梁锡林以"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各方经沟通未能达成一致"为由,起诉请求解散控股股东闰康生物,案号(2026)浙0604民初6824号,尚未开庭。
九月的连环除名
连环除名的第一站,是泰州硕源、泰州硕康两家持股平台。据房永生方材料:9月16日梁锡林一方发出除名函,9月18日房永生方向泰州市数据局提交书面异议与证据、申请不予变更,9月20日两家企业完成工商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房永生变更为梁钶承,前后仅4天。
泰州硕康、泰州硕源是上市公司硕世生物的直接股东,各持1.91%;变更后,梁锡林仍持99.9907%份额任有限合伙人,其孙梁钶承以0.0093%象征性份额接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据房永生方提供的泰州硕越、泰州硕康、泰州硕源合伙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条款将除名列入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现实可行的前提下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全体合伙人应予配合。房永生方据此主张,变更的工商登记办理权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而非有限合伙人;梁锡林一方未就此公开回应。
房永生方进一步认为,泰州市数据局强行将自己从泰州硕康、泰州硕源除名的行为,已不是登记瑕疵,而是以变更登记的形式,剥夺合伙人合法财产份额,“涉嫌严重违法”;其代理律师指出,该变更恰在泰州市数据局办理完成,登记责任同样有待追问——这一闪电式变更在实体争议未决时抢跑登记,合法性与正当性都将面临检验。
该代理律师认为,泰州硕康、泰州硕源均为两人合伙的有限合伙企业,任何一方都无法单方面将对方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除名须有法定事由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被除名人有权在30日内起诉。退一步说,即便除名成立,企业也应当依法解散清算、结算退还房永生的财产份额,而不是绕过清算直接把执行事务合伙人换成梁锡林的孙子。直接换GP,实质是以登记形式侵吞原GP的合伙财产,涉嫌严重违法。他以两人合伙买房为例:甲方出钱虽少,但房产证有甲方名字,而且约定由甲方管理该房子。乙方趁甲方不备,单方面把甲方在房产证上的名字和户主身份换成C方,不仅房子与甲方无关,屋里属于甲方的财产也一并被拿走了。
一句话看懂:房永生以7.99%的份额控制闰康生物(27.53%股份),梁锡林持71.88%却只是LP;泰州硕越是房永生控制闰康的关键通道,除名就是要切断它。
房永生、梁锡林均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王国强直接持股8.73%,是最大的自然人股东,现任董事长、总经理,但未获控股股东新一届董事提名。闰康生物是整盘棋的枢纽:梁锡林持71.88%份额却只是有限合伙人,房永生持7.99%却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掌握表决权。这种"出资与控制的分离",正是整场争夺的制度根源。
业绩压力与治理僵局
硕世生物曾在疫情期间凭借核酸检测站上风口,2022年营收55.35亿元、归母净利润18.28亿元。红利消退后业绩断崖回落:2026年上半年营收1.47亿元(-16.03%),归母净利润1956.46万元,扣非净利润亏损1916.78万元,较2022年上半年32.66亿元同口径下降约95.5%。行业层面,仁度生物、艾德生物等多家体外诊断企业亦已现控制权变更。与外部入主或国资整合不同,硕世生物的争夺发生在原一致行动人内部:协议可以提前终止,份额可以重新争夺,席位可以重新提名。控制权,成了比业绩更紧迫的命题。
公司治理层面同样胶着。7月29日,上交所已就控制权变更事项向公司下发监管工作函,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处理事由为"关于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
10月8日,硕世生物披露2026-033号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显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关于同意控股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4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未获通过,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投反对票的5名董事为王国强、梁钶承、郭海涛、贾兆强及独立董事刘霄仑。值得注意的是,投反对票的董事梁钶承系梁锡林之孙,是梁方立场在董事会层面的公开表达。上述反对理由均系董事个人主张,相关事实有待司法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闰康生物作为单独持有27.53%股份的股东,仍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召集的,由监事会(或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层面,两人合伙中一方单方除名是否有效、登记机关在实质争议未决时能否办理变更、形式审查的边界在哪里,最终都要由法院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关乎硕世生物,也可能成为类似合伙企业治理纠纷的参考样本。
新黄河科技与大健康研究院就除名一事联系梁锡林,截至发稿,未能接通。除名决议所依据的具体事由,仍是这场纷争中最关键的空白,有待当事人举证或司法认定。
10月14日,硕世生物将举行半年度业绩说明会;10月23日是控股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期限,该提案已于10月2日被董事会否决;10月24日,三季报预约披露。
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正因合伙层面的连环变更与诉讼而面临动摇:解散之诉与除名效力之诉均未有定论,股东大会拉锯仍在进行。控制权的最终归属,终究要由法院的裁决来回答。
信息来源:本稿所载事实均基于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含2026-033号董事会决议公告及专项法律意见)、权威媒体公开报道及当事人提供材料整理,单方陈述已在正文标注。
免责声明:上述内容仅代表发帖人个人观点,不构成本平台的任何投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