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控股子公司逃税 爱普股份2023年净利润大幅下降17.5%

做企业不易,对合伙人要保持信任,同时还需要对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否则一旦失控,可能会因此受到连累。

2024年4月22日晚,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股份”,证券代码:603020)发布公告称,2023年营业收入27.83亿元,同比下降13.09%,净利润9076.93万元,同比下降17.50%,扣非净利润5763.97万元,同比下降33.92%。

值得关注的是,爱普股份控股子公司因逃税被罚款1107万元。

2023年3月24日,爱普股份占股比51%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公司”)收到的《刑事判决书》(2023沪03刑初10号显示,被告盟泽公司及两名被告人许广益、戴晓雯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盟泽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1107万元;被告人许广益、戴晓雯分别被判十年和三年有期徒刑;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电脑、硬盘、手 机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注:被告人许广益,男,系盟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戴晓雯,女,系盟泽公司实际负责人。

受此影响,2023年11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爱普股份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魏中浩、时任财务总监冯林霞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尽管魏中浩和冯林霞提出申辩称,一、相关行为系被收购企业原股东个人行为造 成的单位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知悉且无主观故意。二、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公告诉讼进展,主动向监管部门汇报,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定期报告规范编制。三、所涉及的更正科目对重要财务指标影响较小,且更正前后比例变化较小,未对投资者知情权造成重大影响。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对控股子公司实现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充分掌握其经营状况,并确保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根据案涉《刑事判决书》((2023)沪 03刑初10号),控股子公司走私行为发生于2017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后违规行为仍有持续。公司未能确保其控股子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控股子公司原股东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无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影响公司对信息披露不准确应承担的违规责任的认定。

第二、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涉及归母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多项重要财务指标,相关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未能提供已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的履职证据,其提出的及时公告进展、已规范编制等异议理由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据了解,2018年7月,爱普股份与两位被告及盟泽商贸签署《投资协议》及附件,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增资及受让两位被告股权的方式对盟泽商贸进行投资,合计5100万元,取得盟泽商贸51%的股权。同时,各方约定通过盟泽商贸共同开展食品贸易业务。

由于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爱普股份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爱普股份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

不过,爱普股份也对两名被告人许广益、戴晓雯提起了诉讼。

根据《投资协议》“如原告持股期间盟泽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者其他致使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盟泽公司或两被告回购原告所持有的全部盟泽公司股权”的约定,爱普股份认为,两被告由于刑事犯罪且已开始服刑,导致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触发《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据此,爱普股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5462.1万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然而,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关于两被告的赔偿能力尚未明确,此次诉讼对于爱普股份而言仍充满不确定性,最终的判决和执行结果亦同样无法预测。

其实,如果没有这笔1107万元的罚款,爱普股份2023年的净利润将达到1.02亿元,同比下滑7.44%,业绩看上去会好很多。

修改于 2024-04-23 00:15

免责声明:上述内容仅代表发帖人个人观点,不构成本平台的任何投资建议。

举报

评论

  • 推荐
  • 最新
empty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