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授权期限内,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决定公布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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