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售价下调机制为发行商可以下调其首次公开招股(下简称IPO)的定价,而无须撤回及重推上市计划。所有申请上市的公司都必须于招股书中披露上市股份的招股价,以让投资者知道认购股份所需要的金额、该IPO的估值,以及公司可以从IPO中筹得多少资金。公司通常会以招股价或招股价范围定价。将上市股份的最终发售价定于招股价范围以外会触发「撤回机制」。拥有发售价下调机制的公司可以以低于招股价最多10%定价,即最多可以减价10%,而不会触发「撤回机制」。一、灵活定价机制主要特点具灵活性公司可以选择是否采用这个机制,如没有采用,而最终发售价并非处于招股书所披露的招股价或招股价范围,「撤回机制」就会适用。减价上限这个机制只适用于下调上市股份最终发售价,并设有上限,不可超过招股书所披露的招股价或招股价范围(范围上下限从下限起计,不得多于30%)下限10%。例子:如果招股价定于$10,最终发售价最多可以下调至$9 ($10 X (1-0.1))。如果招股价范围定于$9至$10,最终发售价最多可以下调至$8.1 ($9 X (1-0.1))。如果最终发售价下调超过10%,「撤回机制」将会适用。二、披露要求公司需要于招股书、申请表格及正式通告作出指定的披露要求。另外,公司在调整最终发售价后,要尽快另行刊发公告。具时间及成本效益「撤回机制」设有一些不适用于灵活定价机制的规定,包括刊发补充上市文件、延长招股期,及采用「选择参与」安排让已申请认购股份的投资者撤回申请。这些规定由于可以很昂贵和繁赘,并会拖延上市过程,上市申请人有可能会选择取消上市申请,并在日后以一个较低的招股价重新安排上市。有了灵活定价机制,公司只要遵循有关的披露要求,就可以调整定价。三、减价招股的影响假设公司未有更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资料,以一些财务比率例如市盈率(P/E)计算,定价下调会令IPO的估值下降,有助提高投资者对该IPO的兴趣。投资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