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再审申请被驳回,已被罚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11月17日,新潮能源发布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新潮能源不服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判项,改判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对于新潮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一审原告第六项诉讼请求)。

新潮能源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裁定驳回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蔡红军、张龙、霍佳美、付幸朝、闫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新潮能源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一、二审判决结果,分别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5.31亿元、人民币4.2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新潮能源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经查明,新潮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新潮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12月18日或2021年2月28日收盘时持有新潮能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风险方面共发现新潮能源有天眼风险信息5568条;还发现企业有法律诉讼109条;涉诉关系194条,开庭公告3条,立案信息7条。 $新潮能源(60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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