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剂科主任腐败12年:受贿超2500万,团伙作案,10家药企卷入其中

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07-28 14:20

药剂科主任腐败12年:受贿超2500万,团伙作案,10家药企卷入其中

这起郑大一附院药学部主任受贿案,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四个核心要点:

1. 团伙作案,疯狂敛财张某坚与医院副院长等人结伙,利用药品进院、销售审批等职权,长期为多家药企和代理商“开绿灯”。通过收取高额提成和现金,其受贿总金额高达2547.5万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 狡辩失败,法律严惩张某坚曾试图以2433万赃款“由他人代为保管、未实际到手”为由,辩称是“犯罪未遂”以求轻判。但法院认定其拥有随时支取权,判定受贿既遂,彻底堵死了这种逃避重罚的漏洞。

3. 穿透马甲,精准溯源医保局没有只查受贿的医生,而是顺藤摸瓜,穿透了多层代理商的“马甲”,精准锁定了背后实际获利的10家医药生产企业。

4. 拒不整改,面临出局对于被查实失信的医药企业,监管部门给出了整改机会。但西安迪赛、海南中兴元、武汉同济现代3家药企拒不纠正错误(如拒不退赃、剔除虚高价格等),已被采取严厉的约束处置措施,面临被踢出公立医院采购市场的风险。

5、其中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失信)

  • 上市状态:是。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股票简称为“同济医药”,证券代码为 430359,目前处于创新层。

  • 资本动态:公司曾于2022年10月与天风证券签订辅导协议,提交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辅导备案材料。

国家医保局今天又披露了一则医药贿赂典型案例。

根据通报,被告人张某坚利用担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某某医院(下称某某附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药学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商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547.5万元,美金1万元。

通报还指出,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信用评价制度要求,引导鼓励配送企业举证,共穿透代理商“马甲”背后的医药生产企业10家,均已被评定为不同等次的失信等级或通过提交整改报告、剔除价格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措施纠正失信行为。

其中,西安迪赛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等”失信)、海南中兴元医药有限公司(“中等”失信)、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失信)拒不纠正,已按规定采取对应的约束处置措施。

1、钥匙找到了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判决书。

被告人的信息如下:张某坚,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山东成武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某某原主任,曾任副主任、副主任,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判决书提到,张某坚在担任某某附院药学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先后与某某附院药学部副主任、党总支书记李某(另案)副院长王某祥(另案)预谋后,为李某星(另案)代理的药品进入某某附院销售申请审批、更换药品配送公司、保证药品业务量、药品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与李某星约定其销往某某附院药品所获取的利润中,被告人张某坚获取三分之一的提成,并随时可以支取。

根据公开信息,2022年,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副院长王家祥曾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结合这些信息来看,此次医保局通报案例中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某某医院应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张某坚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张晓坚。2022年后,关于张晓坚的公开信息基本不可见。

2、来看看张某坚做了哪些事情。

首先就是“团伙作案”。

张某坚在担任某某附院药学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先后与药学部副主任李某(另案)及副院长王某祥(另案)预谋后,为李某星(另案)代理的药品进入医院销售申请审批、更换药品配送公司、保证药品业务量、药品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李某星与张某坚约定,其销往该医院的药品所获利润中,张某坚获取三分之一的提成,并随时可以支取。

2010年6月至2022年8月,在张某坚、李某的帮助下,李某星共向该医院销售头孢克肟胶囊、核糖核酸注射液等11种药品。2018年至2019年,在张某坚、王某祥的帮助下,李某星共向该医院销售黄芪多糖注射液、雷贝拉唑注射液等8种药品。销售金额共计10.45亿元,获取利润7300余万元。按其约定,张某坚应从中得款2433万元,并授意李某星将该款代为保管。

3、然后就是为各路药企大亮“绿灯”。

  • 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上海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某龙在新药进入该医院销售申请审批、医疗器材销售、变更药品配送公司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侯某龙现金人民币21万元,美金1万元,购物卡6万元。

  • 2013年3月至2015年中秋节,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西安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徐某在该医院增加药品销售配额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 2015年至2016年,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经理刘某甫在该医院药品销售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7次收受刘某甫现金人民币共计17万元。

  • 2011年至2015年春节前,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海南中兴元某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郭某玉在该医院药品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郭某玉现金人民币共计17万元。

  • 2010年至2019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斌在该医院销售医疗物资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0次收受张某斌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

  • 2010年至2018年,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某药业集团副总经理朱某玉在项目临床实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朱某玉现金人民币4万元,购物卡1.5万元。

  • 2014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武汉某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田某在该医院销售药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田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4、这些事实摆在面前,张某坚对一审判决是不完全接受的。

原审认为,张某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相关规定,判处张某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坚非法所得2547.5万元及美金1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扣押机关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处理。

但张某坚上诉称,自己收受李某星的2433万元属于犯罪未遂。前文有提及,张晓坚曾授意李某星将该款代为保管。

最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医保局指出,本案中,受贿人作为药学部主任,本应恪守医者仁心,指导临床合理用药,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宜的药品。然而,受贿人却将职责抛诸脑后,滥用药品采购与使用管理权,与医药企业建立畸形的利益勾连,按个人所获不当利益决定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的来源,严重挤压了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的公平竞争空间,向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释放错误信号。

据称,一审案源已于2025年第一季度下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信用评价制度要求,引导鼓励配送企业举证,共穿透代理商“马甲”背后的医药生产企业10家,均已被评定为不同等次的失信等级或通过提交整改报告、剔除价格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措施纠正失信行为。西安迪赛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等”失信)、海南中兴元医药有限公司(“中等”失信)、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失信)拒不纠正,已按规定采取对应的约束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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