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院一审判新加坡华人亿万富翁蓝伟光向穷鬼女记者道歉赔钱!忠告某些富人:你可以不喜欢批评,但不能消灭批评者!

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01-24

西安法院一审判新加坡华人亿万富翁蓝伟光给穷鬼女记者道歉赔钱!

1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备受关注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市公司三达膜实际控制人蓝伟光(LAN WEIGUANG)对界面新闻记者陈慧东构成名誉侵权。

 2 、这起案件的核心,是作为新加坡籍企业家的蓝伟光通过其个人微信公众号“蓝伟光博士”,发布了一篇题为《记者陈慧东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的文章。

3 、202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最终认定,案涉公众号文章存在指向明确、措辞激烈的侮辱性内容,构成对记者陈慧东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令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在省级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4 、公开信息显示,1990年:蓝伟光(原中国籍)获新加坡国立大学奖学金赴新留学。1995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化学系博士学位。1996年:在新加坡创办三达国际集团(后发展为三达膜科技)。2000年代初:正式取得新加坡国籍(具体年份未公开,但2003年公司新加坡上市时已为新籍)。

5 、蓝伟光的财富vs 穷鬼女记者

  • 持股比例(截至2025年年报):

    • 蓝伟光通过新加坡三达国际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 约42.3% 股权

    • 实际控制人

  • 市值参考(2026年初):

    • 三达膜总市值约 85亿元人民币

    • 蓝伟光持股市值 ≈ 36亿元人民币(未考虑质押、减持等因素)

核心摘要


界面新闻记者陈慧东 vs 三达膜实控人蓝伟光(新加坡籍)因持续4年报道三达膜公司治理、技术泄密、董事长涉案等问题,遭对方在个人公众号发文辱骂为“无良记者”“敲诈勒索”。记者起诉名誉侵权,2025年12月31日,西安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蓝伟光及三达膜公司败诉,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


争议点

法院结论

记者报道是否“不实”?

❌ 否!8篇报道均有消息源,属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诽谤

蓝伟光文章是否侵权?

✅ 是!使用“无良记者”“报复性舆论操纵”等侮辱性言辞,构成名誉侵权

三达膜公司是否担责?

✅ 是!虽非官微,但作为实控人发布维护公司商誉内容,公司“放任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金额

删除文章 + 省级媒体道歉 + 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费用 4万元

法律意义:为何此案重要?


  1. 明确“舆论监督”边界

  •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025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捏造事实或使用侮辱言辞。”

  • 记者基于公告、采访的连续性报道 = 合法监督

  • 企业家不能以“合作未果”为由打压媒体

    • 蓝伟光称“因界面新闻寻求合作被拒而报复”,法院不予采信

    • 商业合作失败 ≠ 可污名化记者

  • 个人公众号≠免责区

    • 即使非企业官微,实控人以“蓝伟光博士”名义发声,公众自然关联其身份

    • 利用影响力攻击记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不得纵容实控人“私力救济”

    • 三达膜虽辩称“非公司行为”,但法院认定其对关联账号“持放任态度”,需共同担责

    社会影响


    • 鼓励调查记者坚守职业底线:面对“敲诈勒索”污名化,司法为真相撑腰

    • 警示上市公司

      • 不应回避负面舆情,而应通过信息披露、合规回应化解

      • 实控人言行代表企业形象,“自媒体骂战”代价高昂

    • 强化投资者保护

      • 财经媒体对募投项目、技术泄密、董事长涉案的追问,正是市场透明所需

    💡

    “你可以不喜欢批评,但不能消灭批评者。”

    此案将成为中国财经媒体维权的标志性案例,也为上市公司舆情应对划出红线:依法回应,而非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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