哔哩哔哩回应律师函~

文小
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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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的是范志毅败诉的报道对于许多的公众人物来说,其地位如果不完全是传媒所造就,至少也得到过传媒的支持。他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只占便宜而不付代价,当传媒宣传造势时可以不要求实事求是,当传媒批评时却要求铁证如山。同时,公众人物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并且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使之具有比一般公民更强的抗御名誉侵害的能力。更何况,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公民之处就在于它从来就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如果不愿意,没有人能够强迫谁成为公众人物。美国前总统杜鲁门说得好:“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
  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在遭遇公众人物名誉权官司时,往往占下风,这使得新闻工作者面临极大的尴尬。静安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它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已经注意到了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所引起的侵犯名誉权案件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重要差异,公众人物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牺牲一定的个人隐私,忍受可能发生的轻微名誉损害。这无疑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支持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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