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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团队递交了20位投资者索赔案件至法院立案,正等待法院审理中。此外仍在征集受损股民中。(刘鹏律师专栏)
目前符合于2023年4月20日-2026年1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6年1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还可登记索赔。(大东方维权入口)
回溯本案,2026年2月12日,大东方(维权)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大东方对参股合伙企业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依据不充分,会计处理不审慎,且未识别出参股合伙企业会计处理不当,未充分关注到参股合伙企业底层资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导致公司2022年至2024年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东方及公司财务总监徐文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建议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尽早参与索赔,尽早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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