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9月30日收盘,胜科纳米(688757)报收于27.5元,下跌4.11%,换手率4.14%,成交量7.5万手,成交额2.09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9月30日主力资金净流出628.66万元,占总成交额3.0%。
- 公司公告汇总:胜科纳米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已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函,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3,364.57万元,用于青岛和苏州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及半导体检测分析大模型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 公司公告汇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分别就本次发行出具专项说明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确认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合理、融资规模适当,且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9月30日主力资金净流出628.66万元,占总成交额3.0%;游资资金净流入50.21万元,占总成交额0.24%;散户资金净流入578.45万元,占总成交额2.76%。
公司公告汇总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胜科纳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3,364.57万元,用于青岛和苏州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及半导体检测分析大模型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公告说明了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及融资规模合理性,并对财务问题作出回复;会计师事务所对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及融资规模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胜科纳米于2026年8月25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审核问询函;公司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完成问询问题的研究与落实,并公开披露回复内容;本次发行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批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行为,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仍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以来未新增相关事项;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相关规定,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胜科纳米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进行回复,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3,364.57万元,用于青岛和苏州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及半导体检测分析大模型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前次募投项目已于2026年3月结项,运行良好;本次募投项目在建设地点、技术方向和服务领域方面有所拓展,不构成重复建设;公司已就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测算、风险披露等事项作出说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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