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9月30日ST沈化公开信息显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付强、王婷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毕马威所为沈阳化工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2018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另案查明,沈阳化工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并存在延迟确认存货情形,导致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至2020年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虚减存货,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虚减利润总额、虚增存货。毕马威所为沈阳化工2018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725.5万元(不含增值税)。毕马威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付强为沈阳化工2019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婷为沈阳化工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二、毕马威所在沈阳化工2018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2018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未充分了解沈阳蜡化原油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控制活动,底稿中描述的原油采购模式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原油入库流程相关控制的描述滞后于原油存货确认时点,且未充分识别并评价相关控制活动是否设计有效。二是在2018年、2020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针对沈阳蜡化原油的采购与付款穿行测试,未获取能够证明原油采购数量及到货时间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恰当设计并执行穿行测试。毕马威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二)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8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未恰当评价沈阳蜡化管理层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未获取沈阳蜡化《物资盘点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访谈程序中有关盘点部门情况与其获取的罐区盘点表人员签字情况存在的差异,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毕马威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三)存货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存在缺陷一是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执行沈阳蜡化存货截止性测试未恰当抽取测试样本。二是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执行沈阳蜡化存货截止性测试时,针对原油存货相关样本未获取有关存货确认时点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毕马威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四)未准确评价2020年度部分原油货权归属的适当性沈阳蜡化对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部分原油,在临近2020年资产负债表日推迟确认存货,并认为该部分原油货权属于交易对手方以外的第三方某贸易公司。毕马威所在2020年年报审计中,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该部分原油货权归属未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职业判断,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毕马威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沈阳蜡化相关原油供应商回函的预付账款余额与函证不符,且回函所附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上记载“货到付款”,毕马威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二是在2020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对某贸易公司执行函证程序时,未核实函证收件人身份,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三是在2021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对某码头公司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关注回函格式与发函格式不一致,且回函未加盖公章而是加盖部门印章的异常情况,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毕马威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毕马威所出具的沈阳化工及沈阳蜡化2018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报告、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报、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业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如下: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25.5万元,并处以2,176.5万元罚款。二、对付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三、对王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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