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9月28日收盘,震有科技(688418)报收于30.19元,下跌5.66%,换手率1.8%,成交量3.47万手,成交额1.06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9月28日主力资金净流入508.47万元,占总成交额4.82%。
- 公司公告汇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已根据上交所进一步意见完成更新并披露。
- 公司公告汇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68,918.68万元,募投项目不变。
- 公司公告汇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本次融资规模合理性基于公司业务规模、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及未来资金需求测算,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谨慎合理、实施具备可行性。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9月28日主力资金净流入508.47万元,占总成交额4.82%;游资资金净流入102.27万元,占总成交额0.97%;散户资金净流出610.73万元,占总成交额5.79%。
公司公告汇总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公司已于2026年9月18日披露首次回复;根据上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部分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与修订,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更新后的回复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最终能否实施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6,900.00万元,用于卫星互联网通信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全光网络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本次融资规模合理性基于公司业务规模、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及未来资金需求测算;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谨慎合理,实施具备可行性。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就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68,918.68万元,用于卫星互联网通信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全光网络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核查了发行人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的生产经营情况,确认发行条件、主体资格、独立性、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仲裁等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变更。
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进行回复,披露了募投项目用地情况、项目必要性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产能规划、融资规模、投资构成及效益测算等内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6,900.00万元,用于卫星互联网通信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全光网络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公司已签署相关项目租赁协议,募投项目不涉及土地购置;公司说明了前次募投效益未达预期、光网络收入下滑及业绩亏损背景下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