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工商联)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当如何确定进项税额?
西藏税务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