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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资产负债管理新规正式稿发布
8月21日,经过9个月的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代表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进入新阶段。相比于2018年以来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办法》系统完善了资产负债管理框架,在监管目标、治理结构、政策程序和定量指标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且细致的要求,其中多项要求是首次出现。《办法》对于人身险公司利率风险对冲和负债成本覆盖提出明确量化要求,对于压力较大的公司给予3年过渡期。2023年以来,在实施保险新会计准则和利率走低的背景下,保险业尤其是人身险业面临一定资产负债匹配压力。2026年中小公司全面切换至新会计准则,此时发布新的资产负债监管规则正当其时,有助于行业全面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更好地应对低利率和新准则对行业带来的挑战。
重塑治理抓手
《办法》将资产负债管理置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位置,对机构设置和管理机制提出详细要求,我们认为将重塑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办法》要求董事会对资负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内部要设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要设置包含资产端、负债端、精算财务和风险管理负责人在内的执行委员会;公司内部设立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资产负债管理的落地执行,要求保持独立性,不受业务和投资部门干预,同时参与拟定公司业务规划、资本规划、资产配置政策等,切实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办法》还要求建立和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方法和标准,实施长周期考核,“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资产负债管理”。内审部门需要至少每年一次审查资产负债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办法》通过机构设置和考核问责,将资产负债管理实体化、显性化,系统性融入公司治理结构。
利率风险需对冲
对于人身险公司,《办法》首次提出了利率风险对冲要求,利率风险对冲率最低监管标准在50%至150%之间。该比率是有效久期指标的变体,把缺口指标(资产久期-负债久期)变成了比率指标(资产久期/负债久期)。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的有效久期缺口在[-5年,5年]之间的绝对值要求,[50%,150%]的比率要求对于长负债久期的公司略有放松,对于短负债久期的公司略有收紧,也能够更好地在不同负债久期的公司之间做横向比较。对于低于监管要求的公司,要求现金流入利率敏感度不低于5%(相当于有效久期不低于5年)。考虑到行业里普遍存在资产久期短于负债久期的情况,我们认为《办法》将推动保险公司投资更多长期债券资产。
负债成本需覆盖
对于人身险公司,《办法》提出了细化的负债成本覆盖要求。首先,过去三年净投资收益覆盖率>100%,净投资收益即我们过往一再强调的现金投资收益,包含利息、股息和租金,要高于负债保证成本。在利率低位震荡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或需要持续提升股息贡献,险资的红利策略仍然是重要投资方向(详见我们的报告《险资2025大幅增配红利成长股》,2026年3月30日);其次,过去五年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100%,综合投资收益包含了现金收益和资本利得收益,要高于包含了保证成本和分红险/万能险的浮动成本的资金成本。过去两年,在资本市场向好的背景下,险资综合投资收益表现强劲,长期看资本市场持续向好对险资总体收益至关重要。对于财产险公司,监管指标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同时产寿行业均需要根据《办法》中其他有关规则,确保流动性覆盖率达标。
风险提示:NBV增速大幅恶化,COR大幅恶化,投资大幅恶化。
正文
资产负债管理的治理结构
《办法》在第二章中明确阐述了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根据《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了各治理层级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执行的管理架构。
董事会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负责总体目标和重大事项决策。具体包括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相关制度、业务规划以及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审批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年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以及绩效考核体系,并持续关注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错配风险的重大变化。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或根据授权审批相关议案。
高级管理层负责资产负债管理的直接领导。根据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负责审议或审定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定期评估和监督执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政策,审议或审批保险产品分红和万能结算政策以及重大产品,并至少每季度听取资产负债管理情况汇报,控制和管理资产负债错配风险。高级管理层还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至少包括分管产品、精算、主要销售渠道、投资、风险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的公司级负责人。
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承担专业统筹协调职责。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并保持履职独立性,不受保险业务和投资部门干预。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制度、政策和程序,拟定或参与拟定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跟踪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同时拟定或参与拟定业务规划、资本规划、资产配置政策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对重大投资及重大产品出具专业意见,并统筹开发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或模型工具、统筹实施绩效考核。
产品、精算、主要销售渠道、投资、风险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各职能部门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和报告要求,并由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跨部门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会议,讨论资产负债管理相关事项。
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独立检查监督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审查和评价一次资产负债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
另外,保险公司应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明确绩效考核方法和标准,规范资产负债匹配指标传导机制与限额管理,并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资产负债管理;同时,将资产负债管理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
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
《办法》构建了以风险防控为核心、覆盖资产负债全链条的监管指标体系,通过定量监管指标与监测指标的双层架构,全面强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能力。监管指标通过设定最低监管标准进行限额管理,监测指标则用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监管指标从利率风险对冲、成本收益匹配、流动性匹配等维度出发,差异化设置财产险与人身险公司监管标准,并首次明确指标阈值,形成对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硬约束。
人身险公司监管指标侧重长期资产负债匹配,设置利率风险对冲率(50%至150%)、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不低于100%)、净投资收益覆盖率(不低于100%)、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100%)四项指标。
利率风险对冲率:衡量利率曲线上下小幅变动的情况下,公司现金流流入价值变动幅度对现金流流出价值变动幅度的对冲情况,反映公司整体利率风险敞口。利率风险对冲率=现金流流入利率敏感度÷现金流流出利率敏感度。最低监管标准为50%至150%之间;对于利率风险对冲率低于50%的人身保险公司,现金流流入利率敏感度不低于5%。
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衡量人身保险公司在较长期间的整体投资收益水平能否覆盖公司的整体业务成本,降低因短期市场波动带来的影响。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过去第一年综合投资收益+过去第二年综合投资收益+过去第三年综合投资收益+过去第四年综合投资收益+过去第五年综合投资收益)÷(过去第一年负债资金成本+过去第二年负债资金成本+过去第三年负债资金成本+过去第四年负债资金成本+过去第五年负债资金成本)。负债资金成本反映公司当期给予客户的保证利益及非保证利益。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净投资收益覆盖率:衡量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中较为稳定的部分是否能够满足公司给予客户的保证利益要求,反映公司相对刚性的成本收益匹配情况。净投资收益覆盖率=过去三年净投资收益÷过去三年负债保证成本。负债保证成本反映公司当期给予客户的保证利益。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流动性覆盖率。衡量人身保险公司短期流动性情况,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此外,《办法》还设置了监测指标体系作为监管指标的补充。对于人身险公司,监测指标包括有效久期缺口、基点价值变动率、利差三(会计投资收益率与负债保证成本率差额)等八项,重点涵盖成本收益匹配,多项指标为某种投资收益率和某种负债成本率之差的形式,指标详细定义见下图。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删除了有效久期缺口绝对值控制在5年内的要求,将其改至监测指标中。
财产险公司监管指标与人身险公司有所不同,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收入覆盖率(不低于100%)及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100%)三项核心指标。
沉淀资金覆盖率:衡量财产保险公司中长期资产与沉淀资金的规模匹配情况,旨在引导公司合理配置长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期限较短的资金进行长期投资,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沉淀资金覆盖率=沉淀资金÷中长期资产。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收入覆盖率:衡量财产保险公司在较长期间的整体收入水平能否覆盖公司的整体业务成本,降低因短期市场波动带来的影响。收入覆盖率=(过去三年保险服务收入+过去三年综合投资收益)÷过去三年综合成本。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流动性覆盖率:衡量财产保险公司短期流动性情况,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此外,财险公司还有监测指标,包括利差一(综合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利差二(净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宏观经济压力情景下利差一、保险业务压力情景下利差一等四项,指标详细定义见下图。
资产负债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办法》在第三章中对资产负债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做出要求,核心是将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业务经营和投资管理全过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开展资产和负债分析,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业务规划、产品开发和定价、保险业务管理、资产配置政策、重大投资等方面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在具体管理上,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期限结构、成本收益、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测算与分析。
《办法》强调了资产端和负债端双向联动,而不是分别管理。在负债端,《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市场需求、资产端形势变化以及资产负债匹配要求,合理制定并及时调整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计划,优化产品业务结构;对于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还要研究其对应的投资策略,以及对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也就是说,产品开发和负债结构不能只考虑销售和负债成本,还要结合资产端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收益和期限进行安排。
同时,投资端也必须以负债特性为基础进行资产配置。《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负债特性,综合考虑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资产负债匹配要求、长期预期收益和偿付能力管理等目标,确定各类账户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指标,制定、实施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重大投资决策前,还要评估投资活动对公司及相应账户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对于委托投资,公司还应向受托人提供久期目标、投资收益率要求、现金流预期变化等信息,使投资决策能够与负债期限、收益要求和现金流需求相匹配。
此外,还要求通过压力测试、回溯分析、信息系统、管理报告和动态调整形成持续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应定期开展压力测试,覆盖资产端、负债端和资本端风险因素;每年开展回溯分析,对保费收入、长期收益率假设、投资收益率、负债资金成本率和保证成本率等预期与实际结果的偏差进行分析;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情况、偿付能力和风险变化,及时评估和调整资产负债管理方案。
风险提示
NBV增速大幅恶化:寿险销售可能受经济恢复不及预期影响,出现新单保费负增长,或导致NBV大幅下降。
产险COR大幅恶化:激烈的车险市场竞争可能导致车险承保利润率下降,下半年频发的自然灾害或导致车险和非车险的赔付增加。
投资大幅亏损:市场波动和信用风险敞口可能导致重大投资损失。
文章来源
研报《保险: 保险资产负债监管进入新阶段》2026年8月23日
李健 分析师 S0570521010001 | AWF297
于明汇 分析师 S0570526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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