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证券之星08-06 13:00

证券之星消息,8月5日*ST聆达公开信息显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志煌、王明圣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资金占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月2日,*ST聆达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先后两次将其在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村镇银行)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首宇)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金额6,000万元。2023年11月5日,*ST聆达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金寨嘉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4年1月11日,关联方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正丰)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融资1,600万元。*ST聆达及金寨嘉悦、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承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ST聆达连续12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12,6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6,600万元,2023年期末余额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对上述担保事项,*ST聆达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2023年6月12日,*ST聆达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金寨嘉悦签订《光伏支架及安装采购合同》,并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占用380万元。该占用资金已于2023年9月归还。2023年7月5日,金寨嘉悦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骏鑫)签订《工程承包备忘录》,安徽骏鑫一次性缴纳1,000万元作为承建工程的定金,该资金转至关联方嘉悦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11月归还。2023年7月24日,金寨嘉悦将其在华明村镇银行的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汇票贴现后资金3,000万元转至关联方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2月归还。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金寨嘉悦与华潍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配资采购合同,采购资金转至王明圣和林志煌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账户形成资金占用,其中王明圣占用1,000万元,林志煌占用1,000万元。该占用资金包括利息费用共2,020.56万元已于2024年11月归还。2023年12月25日,金寨嘉悦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80万元,该资金转至关联方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11月归还。*ST聆达连续12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65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ST聆达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决定如下: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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