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鑫刚、鑫卫均不属于公司关联股东

证券之星08-04

证券之星消息,中金辐照(300962)08月04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董秘您好,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条,董监高控制的鑫刚、鑫卫合伙企业属于法定关联法人。结合7.2.10条关联股东回避要求,两家平台表决赞成定增议案四十余天后集中实施减持,存在明显利害关联。请公司列明判定该两家股东免于回避表决对应的法规依据,结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明内控流程及风险核查情况,该事项已经对国有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中金辐照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在内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鑫刚、鑫卫不参与本次认购,本次定增无任何现任、前任高管为潜在认购对象,不存在适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事实基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0条规定,鑫刚、鑫卫均不属于公司关联股东,无需在股东会对定增事项审议时回避表决。感谢您的关注!

本文数据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责任编辑: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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