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关德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人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

证券之星07-29 19:00

证券之星消息,7月28日*ST新元公开信息显示,关德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洪仪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大华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总额,新元科技披露的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为新元科技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提供了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洪仪、关德福。二、大华所为新元科技出具2022年、2023年度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评估业务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底稿显示,2021年起,新元科技与单一客户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星科技)开展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2022年,该业务新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较2021年全部更换;同时,新元科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存在明显经营业绩压力。大华所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形,未充分评估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9〕5号)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二)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的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开展内部控制测试时:1.未有效识别并记录分布式存储装备部分业务与主营业务的采购与付款采用不同的业务流程和控制活动,且部分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采用代理采购方式,而主营业务的业务流程中没有代理采购相关控制活动。2.未对2022年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的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穿行测试。3.采购与付款内部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识别出2023年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部分采购合同的收货人与付款审批发起人均为同一财务人员的情形,且未完整执行控制测试计划获取与合同审批流程相关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财会〔2022〕36号)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号、财会〔2022〕36号)第十条第二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条的规定。(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大华所开展实质性程序时:1.营业收入认定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2022年、2023年未关注货物明细签收单的制单人与发货经办人均为同一财务人员的异常情形。2.未对2022年新元科技与长沙天鑫嘉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代理采购协议中指定供应商的约定,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相关异常。3.细节测试中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并审慎评价。如未关注业务无安装调试、运输相关费用的异常,未识别两家供应商发函地址一致,未审慎评价部分供应商与客户世星科技的关联关系,未审慎评价世星科技从某关联方采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重大错报风险,并未就上述异常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财会〔2022〕3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9〕5号、财会〔2022〕36号)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条的规定。大华所为新元科技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业务收入合计1,886,792.4元(不含税)。

处罚决定如下: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86,792.4元,并处以2,886,792.4元罚款。二、对李洪仪、关德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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