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股东临时提案权

证券之星07-27

证券之星消息,四川美丰(000731)07月27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您好,此前您提示事项参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烦请结合法条、公司章程条款逐一答复:1、股东持股3.24%,是否可书面提请董事会开展股份回购?2、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收到该类提案后,需多久审议并公告?3、若董事会搁置提案,该股东能否在规定时限提交股东大会临时议案?请标注对应章程条款编号,便于股东核对,不用再让投资者自行查阅法规。希望不要应付每次股东提出的质疑!

四川美丰回复:投资者您好!《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权利有明确清晰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关于股东行使权利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内容一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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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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