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股票复盘:甘李药业(603087)取消监事会并修订章程

证券之星11-23

截至2025年11月21日收盘,甘李药业(603087)报收于60.62元,较上周的67.25元下跌9.86%。本周,甘李药业11月17日盘中最高价报66.71元。11月21日盘中最低价报60.6元。甘李药业当前最新总市值362.09亿元,在生物制品板块市值排名8/51,在两市A股市值排名482/5167。

本周关注点

  • 公司公告汇总:甘李药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
  • 公司公告汇总:徐福明辞任非独立董事后被选举为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结构完成调整。
  • 公司公告汇总:公司发布多项治理制度,涵盖董事薪酬、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

公司公告汇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甘李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以及多项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与制定。

甘李药业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为普通决议案,均已过半数通过。会议由董事长陈伟主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甘李药业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7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徐福明的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其申请辞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徐福明离任后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徐福明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且董事会中兼任高管及职工代表董事人数未超过半数。

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明确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遵循按岗位定薪、绩效评价、长期利益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董事会审议高管薪酬,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提出建议。非独立董事根据任职情况领取薪酬,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按实际任期和绩效发放。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及监督管理。募集资金须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董事会应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超募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发布《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规则涵盖董事任职资格、忠实与勤勉义务、会议召开与表决程序、决议执行等内容,并规定董事会秘书职责及会议记录保存要求。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负责选举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定义,规定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涉及担保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定价应公允并披露依据。重大关联交易需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实行关联董事和股东回避表决机制。

公司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及子公司在权益性投资方面的管理原则、决策机构、投资计划、立项制度、决策程序、实施流程及对分、子公司的管理规定。投资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由股东会、董事会依权限审批,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办法对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清算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规范商标使用管理。

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明确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执业资格、良好执业记录及保密能力。选聘程序包括提出议案、资质审查、评价打分、公示结果等环节,质量管理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续聘时应对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改聘需说明原因并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审计机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在公司及关联方任职或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需对关联交易、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并可行使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等。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知情权、工作条件和费用支持。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制度》,明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涉及净资产50%以上、总资产30%以上、为股东或关联人提供担保等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并持续监控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担保事项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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