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福(开曼)控股有限公司(06868)7月8日发布自愿公告称,公司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未将香港上市所得款项注入其中国附属公司,并确认已全面遵守台湾两岸投资法规。
公告指出,根据相关法规,台湾投资者(包括个人及企业)通过其控制公司在中国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须事先取得台湾投审会批准;若所有台湾投资者在单一中国实体中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1百万美元,可在投资后6个月内向台湾投审会进行事后备案。
天福表示,公司拥有台湾创办人李瑞河、曾明顺及81位台湾原投资者。公司已承诺在各财务期间结束后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告,披露台湾创办人及81位台湾原投资者是否就注入上市所得款项取得台湾投审会批文,并将继续与现有台湾投资者就备案或申报责任保持沟通。
截至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李瑞河、李家麟、李国麟、范仁达及张红海;非执行董事曾明顺;独立非执行董事卢华威、李均雄及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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