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升集团控股(06829):9月24日通过特别决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公告速递09-24

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6829)于2026年9月24日在股东特别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并采纳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修订后的文件以英文版本为准,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本结构 1. 法定股本确定为1亿港元,拆分为10亿股,每股面值0.10港元。 2. 董事会可按普通决议或自身决定,发行包括优先股在内的不同类别股份,并可设定优先、递延或其他特别权利及限制。

二、股份及相关权利 1. 公司可发行认股权证,并可在取得普通决议批准后按授权回购股份。 2. 回购股份可由公司持作库存股份(Treasury Shares),并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出售。 3. 股份转让须采用书面转让文件,董事会可拒绝将未全数缴付股款的股份转让登记。

三、股东大会及投票 1. 每个财政年度须在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除周年大会须提前21日发出书面通知外,其余股东大会最少提前14日通知。 2. 股东持有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表决权时,可书面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3. 特别决议案须获出席会议并有权投票股东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简单多数通过。 4. 股东可通过电子设施出席和参与会议,委任代表或法团代表行使表决权。

四、董事会及治理架构 1. 公司董事不少于2人,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任一次并可重选。 2. 董事会可委任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及执行董事,并决定其酬金。 3. 董事会有权设立委员会及转授权力;董事会法定人数为2人。

五、财务及分派 1. 董事会可宣派中期股息、特别股息,并决定派息方式,可选择现金或以股票代息。 2. 任何股息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金额,且需以可供分派利润支付。 3. 若股东连续两次股息支票未获兑付,公司可暂停寄发新支票;超过12年未认领股息的股份,公司可在符合法规及经公告后将股份出售。

六、电子通讯及记录 1. 公司可按照上市规则接受并发送电子通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公司通讯及付款指示。 2. 文件可通过公司网站或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视为已向股东送达。

七、清盘与彌偿 1. 公司清盘方式须以特别决议案决定;剩余资产按各股东已缴股本比例分配。 2. 董事、高级人员及核数师在其履职过程中因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将依据章程获得彌偿。

八、生效时间 上述《组织章程细则》自2026年9月24日起生效。

龙升集团控股表示,本次修订旨在确保公司治理结构与开曼群岛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电子通讯最新规定保持一致,为公司后续运营和资本运作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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