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奥股份)、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人)与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新奥能源,02688)联合公告称,由于私有化建议的先决条件未达成,且不再延长计划最后截止日期,有关将新奥能源私有化及撤销其上市地位的建议于2026年6月12日失效。
公告指出,私有化建议及新奥能源购股权要约须待多项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提出,其中先决条件(b)(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上市)及先决条件(c)(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批准或备案)截至2026年6月12日尚未达成。尽管相关方自2025年3月披露建议以来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但上市所需的若干监管批准及备案仍未取得,达成所有先决条件的时间表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新奥股份及新奥能源在要约期内受相关规则限制,对其营运及管理构成约束。经战略检视后,新奥股份及要约人决定不再延长计划最后截止日期。
建议失效后,计划文件将不会寄发,新奥能源于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维持不变,新奥股份亦将停止推进其于2025年12月17日提交的上市申请。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1.1,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士在建议失效日期起12个月内,未经执行人员同意,不得就新奥能源公布要约或取得足以触发强制要约责任的投票权。
此外,新奥股份基于战略及长期发展考虑,拟在符合法规的情况下通过要约人增持其持有的新奥能源股份,具体增持价格、时间及股数将视市场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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