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01108)信息披露不及时遭河南证监局警示 涉及诉讼金额3.33亿元

公告速递08-06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1108)8月6日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7号),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河南监管局指出,凯盛新能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金额达3.3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3%,但公司直至2026年6月29日才予以补充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

监管部门认定,董事长谢军、总经理陈鹏及董事会秘书陈红照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并要求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董事会表示,警示函所涉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并承诺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相关法规,若对上述监管措施存有异议,凯盛新能及相关责任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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