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医药(01011)披露附属公司对康辰生物股东知情权纠纷最新进展 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速递09-25

泰凌医药(01011)9月25日发布自愿性公告,通报全资附属公司泰凌医药(亚洲)有限公司(下称“泰凌亚洲”)与北京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辰生物”)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最新进展。

泰凌亚洲目前持有康辰生物约25.3%股权,其余股权主要由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统称“康辰方”)持有。双方在2020年至2023年完成“密盖息”相关权益收购交易,并设立2021年至2023年业绩对赌条款,相关业绩承诺均已全部达成。

公告指出,业绩对赌期届满后,自2024年起康辰方单方面接管康辰生物经营管理、修改公司章程,并持续阻挠泰凌亚洲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导致泰凌亚洲无法了解康辰生物的真实财务状况。泰凌亚洲已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昌平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昌平法院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2025)京0114民初38855号一审判决,判令康辰生物将自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资料备置于指定地点供泰凌亚洲及其受托专业人员查阅和复制。康辰生物上诉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2026)京04民终409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生效判决后,泰凌亚洲多次要求康辰生物配合查阅,但康辰生物在法定履行期限内拒不提供任何资料。泰凌亚洲遂依法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6)京0114执9573号。法院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履行、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强制执行措施。

泰凌医药表示,集团将通过继续推进强制执行程序、依法应对康辰方的仲裁及索偿,并启动其他适当法律程序,以维护合法权益。公司日常运营维持正常,并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规定,持续评估事件影响并于适当时候另行公告。

公司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证券时保持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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