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601.HK) 公告显示,该公司先后与两家同一最终实益拥有人的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合并计算后因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构成须予披露交易并已发布相关公告。
根据公告,于2024年12月30日,中关村科技租赁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I签署了第一份融资租赁协议。该协议包括收购承租人I名下租赁资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900万元)并将其租回,租期24个月,总租赁款项约为人民币5,132.939万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4,900万元,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含增值税)约为人民币232.939万元。
随后,于2025年12月5日,中关村科技租赁又与承租人II订立了第二份融资租赁协议,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租期12个月,总租赁款项约为人民币3,082.1226万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含增值税)约为人民币82.1226万元。两份协议合并计算后引致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已超过5%但低于25%。
公告称,上述融资租赁协议遵循正常商业条款,预期可为该公司产生稳定收入与现金流,并有助于业务发展。由于两笔交易在12个月内先后进行,且承租人均由同一最终实益拥有人控制,因此须合并计算,中关村科技租赁已依据上市规则履行必要披露手续。公司管理层表示,这些融资租赁安排符合其整体业务策略,也可进一步完善该公司在科技与新经济领域的融资租赁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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