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5日,阳光油砂有限公司(02012.HK)公告称,公司已获悉独立第三方债券投资者朱慧雯女士(呈请人)于同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针对公司的清盘呈请。该呈请涉及公司一项金额为657,298.55美元的财务义务。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如公司最终被清盘,自呈请提出之日(起始日)起,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公司股份的任何转让或股东地位的任何变更,均须获得高等法院认可信令,否则属无效;若呈请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上述限制不再适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通函指出,在清盘呈请期间,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其权力,临时暂停经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股份转让服务,包括暂停股票存入服务;已存入但尚未重新登记的股份可能被退回给相关参与者。一般情况下,上述措施将在呈请被驳回或永久搁置,或公司取得高等法院认可信令后终止。 高等法院已将清盘呈请的首次聆讯日期定为2026年10月14日。目前法院尚未就呈请颁布任何清盘令。公司表示,正寻求法律意见以坚决反对该呈请,并将与呈请人保持沟通,争取尽快撤回呈请;同时,公司将积极准备聆讯抗辩,并就重大进展另行公告。 公司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证券时须审慎行事。如对持仓或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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