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01053)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告速递08-05

重庆钢铁股份(01053)公告显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完善治理结构。条例要点如下:

1. 组织设置 •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由3至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 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2. 主要职责 • 评估董事会成员的最佳组合,并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 遴选、审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并就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定期检讨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长、总裁等关键岗位的继任方案。 • 评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

3. 议事规则 •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前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缩短通知时间。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一票表决,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 委员若与议题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意见的事项,将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其他规定 •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也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建议,不得提出替代性人选。

该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表示,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董事会人员结构,提升决策效率及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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