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01053)公布《独立董事制度》 明确独立董事数量、任职条件与职权

公告速递07-30

2026年7月30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1053,A股代码:601005,下称“公司”)依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独立董事制度》,并同步在香港发布海外监管公告。该制度已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公告要点如下:

1. 董事会结构 •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1名具备会计专业背景。 • 每名独立董事可兼任的境内上市公司独董席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并且不得同时担任多于6家香港联交所主板或GEM上市公司的董事。 • 公司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2. 任职资格 • 候选人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独立性要求,并具备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相关工作经验。 • 候选人需向公司提交书面确认,声明其独立性及无影响独立履职的因素,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告知香港联交所。

3. 任期安排 • 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连选可连任,但累计任期不得超过6年。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将在3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如因辞职或免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或结构不符合法规,公司须在60日内完成补选。

4. 职权与工作要求 • 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关联交易、承诺变更与豁免、收购事项等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公司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须至少保存10年。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公司承担其合理费用并支付津贴,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现任董事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王虎祥、匡云龙、陈应明;非执行董事林长春;独立非执行董事盛学军、唐萍、郭杰斌。

公司表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并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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