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01336)发布董事及高管持股与变动管理新规 明确申报、禁售期及减持限制

公告速递10-30 16:36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1336)10月30日公告披露,《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正式实施,同日废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新保法〔2011〕8号)。新规重点内容如下:

一、申报管理 1. 新任董事须在股东会或职代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关联账户信息;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 2. 现任董事、高管信息变动、离任或交易所要求等情形,需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 3. 董事会秘书负责集中申报及季度核查,并在发现违规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

二、交易程序 1. 董事、高管拟买卖股份前,须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长或指定董事书面确认;确认有效期不得超过获批后5个交易日。 2. 董事、高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关联方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年度业绩披露日前60日内或自财年结束日至披露日(以较短者为准); (2)半年度、季度业绩披露日前30日内或对应期间结束日至披露日(以较短者为准); (3)业绩预告或快报披露前5日内; (4)重大事项未披露期间; (5)获悉内幕消息且未披露期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间。 3. 禁止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4. 董事、高管六个月内“短线交易”收益须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减持规则 1.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A股,须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包括数量、来源、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2. 任职期间及离任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每年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持股不超过1 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3. 离婚导致股份变动的,过出方与过入方仍须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4. 下列情形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公司上市未满1年、本人离职未满半年、公司或本人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公司处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限制期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高管持股变化须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并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在3个交易日内完成权益申报。 2. 若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相关人员须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置信息。

上述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以“从严”原则适用公司两地上市地相关法规。公司提醒董事、高管及其关联方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与交易管理要求,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市场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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