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01053)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披职责与流程

公告速递07-30

7月30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01053)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称,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已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该制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制度明确以下要点: 1. 适用主体——公司本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重大交易相关方等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披露原则——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禁止选择性披露及内幕交易。 3. 管理责任——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长、总裁及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 4. 披露内容——涵盖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和临时报告等;明确重大事件范围及披露时点,并规定业绩预告触发条件。 5. 流程规范——对定期报告的编制、事前审核、董事会审议及披露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列明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收集、报告与配合披露中的责任。 6. 保密与豁免——针对涉及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引入暂缓或豁免披露机制,并要求在保密原因消除后及时公开,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7. 责任追究——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按监管要求进行纠正。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虎祥、匡云龙、陈应明,非执行董事林长春,独立非执行董事盛学军、唐萍以及郭杰斌。

公司表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和透明度,完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为投资者提供及时、真实、准确的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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