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火集团(01611)7月21日晚间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在新购股权计划获股东无条件通过后,终止于2016年10月27日获采纳、原定于2026年10月26日届满的现有购股权计划。
根据公告,新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如下: 1. 计划期限:自股东特别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届满后不再授予新购股权,但已授出且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在必要范围内继续有效。 2. 授予对象:涵盖公司及附属公司董事或雇员(“雇员参与者”)、控股公司或同系附属公司董事或雇员(“关联实体参与者”),以及持续或经常性向集团提供服务的服务供应商。 3. 归属期: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若经薪酬委员会批准,可在特定情形下设定更短归属期。 4. 行使价:不少于以下三者中较高者——要约日期股份收市价、要约日前五个营业日平均收市价及股份面值(每股0.001港元)。 5. 授予上限: • 新购股权计划与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包括现有股份奖励计划)下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采纳日期已发行股本(不含库存股份)的10%。 • 其中授予服务供应商的股份数目不得超过采纳日期已发行股本(不含库存股份)的1%。 6. 追回机制:董事会可在包括重大不利变动、财务报表重大失实陈述等情形下收回已授但未行使的购股权。
新购股权计划的采纳仍需满足两项条件: (a) 股东特别大会批准计划及相关授权限额; (b)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该计划行使购股权后发行股份的上市及买卖。
公司将尽快刊发通函,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并表决新购股权计划及服务供应商分项限额等事项。公告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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