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迪生创建(00113)发布公告披露,香港证监会于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就早前启动的審裁處研讯程序公布书面报告,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士作出裁决。
根据公告及審裁處报告,主要结论如下: 1. 審裁處认定,PayPal Holdings, Inc.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首次向潘廸生先生及潘冠達先生告知拟收购Honey Science Corporation全部股本的计划,但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PayPal或Honey均未向迪生创建提出收购其所持Honey股份的建议。迪生创建因此被裁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二十五日期间未履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1)条“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内幕消息”的义务。 2. 審裁處认为,迪生创建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期间并未违反上述披露义务。 3. 審裁處裁定,潘廸生先生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十九日期间买卖迪生创建股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0(1)(a)(i)条的内幕交易规定;同时,其在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EAL将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仍指示或促使EAL买卖相关股份,违反同条例第270(1)(a)(ii)条。 4. EAL在知悉相关内幕消息的情况下买卖迪生创建股份,被裁定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0(1)(a)(i)条。 5. 審裁處认为,潘廸生先生未将PayPal拟收购Honey一事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违反披露规定,并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G(2)条认定其亦构成违规。 6. 審裁處不认为潘冠達先生导致公司违反披露义务,也不认定其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G(2)条。
同时,審裁處已指示举行进一步聆讯,以厘定因市场不当行为获利的具体金额,并就相关裁决发出命令。
迪生创建董事会表示,潘廸生先生、公司及董事会将研究报告及上述指示,并就潜在的后续行动寻求法律意见。公司提醒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审慎行事。
截至公告日期,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陈汉松(代理主席)、潘冠達(首席营运官)、刘汝熹,独立非执行董事马清源、艾志思、冯愉敏及林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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