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00902)发布《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专户监管及使用红线

公告速递07-17

2026年7月17日,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00902)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HZD-116-CY-24)同时废止。

公告明确,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须在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方可动用资金。

办法规定,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商业银行若连续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对于资金置换及使用期限,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置换;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存在困难导致的自筹资金垫付,也应在6个月内置换。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现金管理,但需满足:单次补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推进。现金管理应投资于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

当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或资金长期搁置等情形,公司将重新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须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每半年将编制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并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同步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禁止挪用募集资金或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本办法的主体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接受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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