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2659,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等相关法规和《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正式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与运作机制,以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主要信息如下:
1. 组织架构 • 提名委员会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成,成员须为单数,且过半数(即不少于二分之一)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委员会至少包含一名不同性别成员; • 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2. 任职条件 • 委员须无《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列禁止担任董事的情形; • 最近三年内不得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且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记录; • 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良好诚信记录及独立判断能力。
3. 主要职责 • 研究并制定非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与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物色并审查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等候选人并提供提名意见; • 至少每年检讨一次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并协助董事会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整体绩效评估; • 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后备人才库并动态更新; • 制定及定期审视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进展; •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4. 会议机制 •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并形成决议,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 决议需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委员会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5. 生效安排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公司表示,提名委员会的设立和细则的落地将有助于提升董事会专业化运作水平,进一步保障股东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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