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983)10月8日公告披露,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已确认明洋先生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所规定的公司秘书任职资格。\n\n根据公告,张瀟女士因工作安排辞去以下职务:(i) 联席公司秘书;(ii) 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的授权代表;及 (iii) 《公司条例》第16部及上市规则第19A.13(2)条项下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上述变动自2026年9月28日起生效。\n\n在新任联席公司秘书获董事会批准并另行公布前,明洋先生将独立担任公司秘书,并兼任授权代表。叶文蕙女士将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n\n此前,泸州银行于2023年5月30日公告委任张瀟女士、明洋先生为联席公司秘书,同时获港交所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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