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清科控股有限公司(01945,下称“清科控股”或“公司”)发布公告,依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51B(2)、13.51(2)(h)及13.51(2)(n)(iii)条,就公司非执行董事龚虹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一事进行披露。 公告显示,天津监管局已向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股票代码:600645,下称“中源协和”)及其若干董事(包括龚虹嘉)发出编号为[2026]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警示函处分。 处罚缘于中源协和在披露其于2025年7月与上海延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用于设立华东总部的关联租赁交易时,因战略规划及评估不足,未充分论证租赁合理性与必要性,且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监管部门认定龚虹嘉先生与中源协和总经理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中源协和已于2026年9月16日公告终止上述租赁并收回已付租金,表示警示函不会对其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承诺加强信息披露内控措施。 清科控股董事会(龚虹嘉先生回避表决)评估认为:一是根据公开信息,中源协和已就相关交易进行了披露,警示函主要涉及披露充分性及准确性;二是依据中国法律,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龚虹嘉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亦未禁止其继续担任董事。综合考虑其品格、合规记录及经验,董事会认定该事件不影响其履职能力。 同时,董事会表示,该决定不会对集团业务及/或运营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龚虹嘉先生亦确认,除公告所披露事项外,并无其他依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需要披露的资料或需提请股东注意的事项。 截至公告日,即2026年9月22日,清科控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倪正东、符星华、张妍妍;非执行董事龚虹嘉;独立非执行董事YE Daqing、ZHANG Min及余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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