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天津泰达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189,以下简称“泰达生物”)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建议修订公司章程,以符合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提议新增条款: 1. 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股份,发行规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 2. 若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3. 董事会依前述授权发行股份导致注册资本和已发行股份变动时,可直接修改章程相关记载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作出决定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
上述章程修订方案须经即将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并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公司表示,将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特别决议案详情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修订章程的通函。
截至公告日,泰达生物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孙莉、杨增,非执行董事何昕、李锡明、王磊、夏瑞哲,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纯、涂相珍、陈江组成。
公告全文已刊登于香港联交所GEM网站及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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