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租赁三度携手同一租户  1.95亿元设备采购及融资租赁构成须予披露交易

公告速递07-09

2026年7月9日,港股上市公司中关村科技租赁(01601)公告称,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先后与同一承租人及其关联供应商签署三份设备采购协议及三份融资租赁协议,交易累计触发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之须予披露交易标准,现予以集中披露。

最新一笔交易发生于2026年7月9日: 1. 采购协议II——公司作为买方向供应商购买混合动力宽体自卸车(租赁资产III),采购价1,950万元,其中承租人先付450万元首期款,其余1,500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供应商须在协议生效后90日内完成交付。 2. 融资租赁协议III——公司作为出租人将租赁资产III出租给承租人,租期36个月,总租赁款1,654万元,包括融资租赁本金1,500万元及含增值税利息收入154万元。租赁款按季期末支付。

此前两笔交易分别为: • 2026年3月31日,采购协议I及融资租赁协议II涉及混合动力宽体自卸车(租赁资产II)。公司以3,120万元购入后出租,租期36个月,总租赁款2,460万元,其中本金2,240万元、利息收入220万元。 • 2026年3月27日,融资租赁协议I为售后回租模式,涉及甲醇增程宽体矿车(租赁资产I),转让价560万元;租期36个月,总租赁款615万元,其中本金560万元、利息收入55万元。

三笔融资租赁均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承租人终端实益拥有人及其关联公司连带保证等担保措施;承租人租赁期满、履约完毕后,可各以100元名义价回购相应租赁资产。

供应商及承租人受同一最终实益拥有人共同控制,属互有关连人士。三笔交易在12个月内完成,合并后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章规定,构成须予披露交易,需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

中关村科技租赁表示,上述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有助于获取稳定的租息收入及现金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策略。资金来源为公司一般营运资金及内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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