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01053)近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文件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进一步完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条例要点如下:
1. 组织架构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董事会,成员由3至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 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满可连选连任。
2. 主要职责 • 制定并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 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就薪酬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持股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审核并批准因职务终止或解除产生的赔偿安排,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 在履职过程中,确保涉及自身利益的董事不参与相关薪酬制定。
3. 议事规则 • 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并以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决议。 • 委员会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列席,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顾问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4. 其他 条例规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薪酬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
该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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