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奥股份)、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人)与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新奥能源)联合发布公告,更新新奥能源私有化建议的最新进展。
公告显示,新奥能源私有化建议及购股权要约的多项先决条件中,截至本公告日期,先决条件(a)(已作出或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与建议有关的所有适用备案、登记或批准,且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及(d)(所需决议案获出席新奥股份股东大会的新奥股份独立股东以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权投赞成票通过)已达成,而先决条件(b)(已获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上市,且该批准其后并无被撤销)及(c)(已取得或完成就上市而言属必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尚未达成。
关于先决条件(d),新奥股份曾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股东已批准相关决议案,决议案有效期自2025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为推进私有化进程,新奥股份董事会建议将该有效期延长12个月,该延长建议于2026年5月15日新奥股份年度股东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
公告指出,新奥股份、要约人及新奥能源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就私有化建议及计划的状况及进展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同时提醒,新奥能源私有化建议及购股权要约须待所有先决条件达成及相关条件于计划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可作实,建议未必会实施,投资者在买卖相关证券时应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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