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9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2202.HK,以下简称“万科集团”)在深发布《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并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刊发海外监管公告,系统阐述集团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控体系。
一、组织架构与汇报关系 1. 万科集团总部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资产规模及业务规模较大的下属公司亦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2. 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万科集团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其领导;下属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纳入集团总部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及考核。 3.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及专项汇报。
二、主要审计职责 万科集团总部内部审计部门将围绕下列事项开展工作: – 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点措施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 财务收支、资产投资、招采与经营合同管理等经营管理专项审计; – 建设、开发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审计; – 风险管理、内控评价及投资项目后评价; – 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整改督导等。
下属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需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审计,并配合集团总部审计工作。原则上,集团总部每三年对下属公司进行一次审计。
三、审计权限与程序 –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召开相关会议、查询各类业务系统并获取必要资料; – 现场审计前至少提前3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同步送达); – 被审计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供书面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送达后30日内提交整改方案,立行立改问题60日内完成,分阶段整改及持续整改分别不超过1年、5年。
四、整改与责任追究 –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需制定并执行整改方案; –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问题台账并跟踪销项; – 对一般违规、情节较重及情节严重情形分别由经营管理团队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处理; – 对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审计人员若在履职中遭受打击报复,公司将予以保护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实施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万科集团总部及各下属直管单位、参控股公司。下属大型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总部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截至公告日,万科集团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徐恩利、黄宇、李娜;非执行董事黄力平、雷江松、姚飞、朱志强;独立非执行董事廖子彬、黄亚英、王卫国、杨兆。
万科集团通过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夯实了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基础,为公司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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