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港股份(02880)公布《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提升内部信息披露规范化水平

公告速递08-30

2026年8月28日,辽港股份(02880)在香港联交所发布海外监管公告,公布《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下称《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制度》明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审核及披露;公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联络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被界定为“报告人”,须在“第一时间”(即获知当日24时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制度》将“重大信息”界定为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列举多个情形及量化标准: 1. 重大交易事项中,除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须“无论金额大小”报告外,其余事项达到或按12个月累计计算满足下列任一指标的,应及时报告: • 交易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或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交易金额或相关绝对值分别超过1,000万元或100万元; • 交易代价占公司市值总额5%以上。 2. 关联交易方面,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达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时需报告;若占重大交易指标0.1%以上且金额超过300万港币亦需报告。 3. 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12个月累计满足该标准,须立即报告。 4.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重大亏损、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或质押超过总资产30%、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职等,共计17项具体情形。 5. 其他重大信息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工商信息变更,股权激励、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等融资决议,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可能被强制过户等亦纳入报告范围。

《制度》要求报告人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息披露前,各方必须严格保密。对未按要求报告、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责任人,公司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追责。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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