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01336)发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明确内部职责与披露时限

公告速递10-30 16:21

10月30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1336,下称“新华保险”或“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刊发海外监管公告,全文披露《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有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保发[2021]1124号)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6年制定)同步废止。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制定,共十章四十三条,对信息披露的范围、原则、职责、程序、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规范。

主要内容如下: 1.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在内的各类文件,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2. 基本原则:信息披露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应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同步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职责划分: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长、总裁及相关高管对临时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并监测媒体报道与市场传闻。 4. 定期报告时限:年度报告须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于每年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分别于每年首季、第三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 5. 临时报告触发条件: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相关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或高管知悉事件等。如事项泄露或引发证券交易异常,需及时披露现状及风险。 6. 信息暂缓与豁免:对涉密信息可按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相关规定执行暂缓或豁免披露,并需建立登记审批和保密机制;暂缓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应立即补充披露。 7. 法律责任:对失职、违规披露或泄密的内部人员、关联方、外部中介机构等,《办法》明确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责,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董事会名单方面,截至2026年10月30日,新华保险董事长、执行董事为杨玉成;执行董事龚兴峰;非执行董事包括杨雪、毛思雪、黄耿、胡爱民、张晓东;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徐徐、郭永清、卓志、张秀芬。

公司表示,《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体系,提升披露质量和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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