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01053)公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新条例 明确组成规则与履职边界

公告速递08-05

重庆钢铁股份(01053)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失效。

条例明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名,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特定要求包括:独立董事须过半数,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具备会计专业背景;职工代表董事可作为委员。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不超过3年;独立董事在委员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在外部审计监督方面,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与流程,并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建议;至少每年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2次会议,其中1次须为无管理层在场的沟通会。

内部审计部分,条例要求委员会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参与内审负责人考核,并至少每半年督导内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报告。

在财务信息审核方面,条例规定委员会须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等提出意见;如发现财务造假或重大差错,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更正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风险管理层面,委员会需审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重大风险解决方案及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并对重大风险和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会议规则方面,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每名委员1票表决权,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条例同时列明前置审议清单,包括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内控评价报告、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6项事项,须经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公司表示,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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