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026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明确5,000万元及20%监控红线

公告速递08-18 06:45

2026年8月17日,吉宏股份(02603)公告披露最新修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新制度重点针对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三方监管、资金使用及变更程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强化资金安全与信息披露要求。以下为要点汇总:

1. 专户管理与三方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若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须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 银行需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2. 募集资金使用范围 – 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投向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项目,也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变相改变用途。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期限不超过12个月、保本且流动性佳的现金管理。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单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须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推进。

3. 置换与投入进度 – 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原则上可置换此前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 募集资金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且超出原定完成期限时,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并披露进展。

4. 资金变更及节余处理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均视为变更用途,须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取得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明确同意。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董事会程序使用;达到或超过10%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 信息披露与监督 – 董事会每半年出具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发布专项核查报告。

吉宏股份表示,将严格依照新制度及相关法规执行,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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